第5页  共8页

衡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

一、财政支持政策

  为了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,继续实施“保存量、让增量”的财政支持政策。
  1、对现有重点产业骨干工业企业,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(含3亿元)以上,且年上缴“两税”(本规定的“两税”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下同)3000万元以上,当年实际上缴“两税”同比增长20%(含20%,下同)以上的企业,从2006年起,以上年上缴“两税”增长20%为基数,由财政按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60%安排工业发展基金。
  2、对新的技改项目,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,且当年上缴“两税”增长20%以上的企业,以上年企业上缴的“两税”为基数,由财政按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安排两年的工业发展资金;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,且“两税”增长20%以上的企业,以上年企业上缴的“两税”为基数,由财政按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安排三年的工业发展资金。
  3、对在重点产业领域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,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的投资规模及上缴的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挂钩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以上且年上缴“两税”在1000万元以上的,其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“三免两减半”的政策安排工业发展资金。
  4、对原工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后的重点产业工业企业,从2006年起,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上缴的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挂钩。以上年上缴的“两税”为基数,当年上缴“两税”增长在20%以上的,由财政按“两税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安排工业发展资金。
  5、对为重点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专业化配套的,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自配套年度起,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配套比例及配套产品上缴的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挂钩。配套率达90%以上(含90%),由财政按配套产品的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60%安排工业发展资金;配套率达50%(含50%),由财政按配套产品的“两税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40%安排工业发展资金。政府所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由主厂与配套厂按6∶4的比例分享。
  6、凡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发的新产品、高新技术项目(含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)、节约型、循环经济型项目;且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2000万人民币),投产当年起由财政按该项目“两税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20%安排两年工业发展资金。
  7、2006年起,创造出国家级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,且当年“两税”增长率在20%以上的,创标当年起按“两税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%安排工业发展资金。
  8、同一企业在符合多项财税优惠政策时,只能享受同一类优惠政策中的一项,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。

二、国土支持政策

  1、重点产业所属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。市国土资源局主动介入,科学测算,提前将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纳入国省用地计划笼子。计划指标的分配向工业园区倾斜,对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。
  2、财政贴补土地价款。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、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企业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,投资者征用耕地,统一按8万元亩包干缴纳土地价款,征用非耕用地统一按6万元亩包干缴纳土地价款。项目竣工投产第一年起,且上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,按地方“两税”留成部分的30%安排两年工业发展基金,弥补企业土地成本。
  3、享受用“两税”弥补地价差国土优惠政策的企业,符合财政支持政策条件的,仍可享受相应财政支持政策。
  4、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限征收。
  5、项目在工业园区(工业集群区)的,用地手续由园区(工业集群区管理机构)负责办理。项目不在工业园区(工业集群区),用地手续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办理。市国土资源局优先为重点产业所属项目办理用地手续。
  6、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,必须一年之内动工,否则取消相关优惠政策;两年内不动工的,无偿收回征用的土地。

三、政策实施的有关说明

  1、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,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投资合同(或协议)所约定的投资强度、建设速度和预期效益等,将核减、取消或中止优惠政策,并视情况追回已给予的专项补贴。
  2、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“两税”缴纳在市本级的重点产业所属企业;“两税”缴纳主要在省级以上财政的重点产业所属企业,享受优惠政策按在地方纳税的比例酌情执行。
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所获得的财政支持,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分担。“两税”缴纳在县市区的重点产业所属企业享受政策,由各县市区遵照本意见明确的政策规定执行。
  3、《意见》中提及的百分比增长率计算基数,均要求按环比计算。当企业某年度达不到享受优惠政策的增长幅度,以后每年度的计算基数也必须按《意见》中规定的百分比增长率计算基数。
  4、享受优惠政策单位的确定,原则上以市政府有关文件、纪要及与享受优惠政策单位签订的协议所明确的对象为准。
  5、如中央、省出台新的政策(如土地、财税政策)和财税体制发生变化,市里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。
  6、文中所述各项标准(含投资额、投资强度、税收额度、产品配套率、国家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、新产品、新技术、循环经济型项目等)的认定工作及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,均由市经委牵头,会同市发改委、财政、审计、税务、国土、科技、工商、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别予以认定。
  7、其它重点产业、重点项目,经批准,可参照本《意见》明确的优惠政策执行。
  8、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。
  9、在国家、省没有作新的法律、政策规定之前,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5年,至2010年止。

第5页  共8页
 

版权所有:衡阳衡拖农机制造有限公司(衡阳拖拉机厂) 地址: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 邮编:421007
销售:0734-2882158 2882566 传真:0734-8480106 售后:0734-8499972 公司电话:0734-2882222 2882223 传真:0734-8499865
网址:www.hytractor.com E-mail:xs@hytractor.com(销售) ht@hytractor.com(公司)